觀光政策與法規

一.  Q:有一位領隊帶著團員去馬來西亞五日遊,途中為方便替團員遊玩,而主動提出保管護照、現
 
金十多萬元及機票,放置於手提袋內,因自己的疏忽而使得這手提袋遭竊。結果不但使得團
 
員遊興沒了,同時也造成行程被迫取消。就上述而言,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旅遊契約書第
 
十五條規定,針對領隊保管旅客證照的部分,有何規定?此外,若您身為一個領隊又該如何面
 
對上述的問題?是分析之。(20%)

 

A:1.領隊該不該為旅客保管護照?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,「旅行業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
   
有旅客證照者,非經旅客請求,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」、「持有旅客執照時,應妥
   
慎保管,不得遺失」且旅遊契約書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「甲方旅遊期間,應自行保
   
管其自有旅行證件,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,或經乙方同意者,得交由乙方保
   
管」

     2.前項旅遊證件,乙方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,但甲方得隨時取回,乙方及受
      
僱人不得拒絕。很明顯地領隊、導遊不得強制保管旅客護照。而領隊、導遊除非必要也沒
      
有義務必需保管旅客護照。本件糾紛,領隊因方便旅客參加水上自費行程,因此主動收集
      
旅客證件、現金,打算寄在飯店保管,卻在這當中,因保管不慎遺失,此乃屬領隊執行職
      
務行為。

     3.再者,領隊也該為自己的疏忽,負起代價,除本次帶團毫無小費可言,對於旅客現金損失
      
部分,也只得請家人拿現金至機場補賞。

 

二.  Q:黃先生夫婦組團參加大陸奇山異水之旅,該地區近來道路品質不佳,此次途中的行程中的西
 
安群雕像去不成時,是可考慮改以阿房宮遺址替代;然而,領隊在取消行程後,不但未能及
 
時提出替代方案,事後,又臨時改搭火車又更改住宿飯店,增加了旅行社的營運成本因此領
 
隊跟客人要求額外收費,結果讓旅客感到相當氣憤,根據上述情形,請問領隊是否可以向客
 
人額外收費,以彌補旅行社的損失?而「國外旅行法」又有何規定?是分析之(20%)

A:1.在危機處裡的原則中首要就是避開危險,以旅行社的專業,該地區若是逢雨必坍,路況又
   
難以掌控,就不適合安排旅遊,建議考慮是先避開這些路段,甚至根本避開這個季節走團,
   
免得徒增困擾。再者,走這種高風險的地區,行程有可能因為臨時狀況而取消時,業者必
   
須準備相關的替代行為。

  2.本案中因路況不佳被迫臨時改搭火車又更改住宿飯店,增生許多費用,可能業者會問此時
   
可不可以向客人收費以彌補損失,在國外旅遊第三十一條(旅遊途中行程、食宿、遊覽項目
   
之變更)『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無法依賴預定之旅程、食宿或
   
遊覽項目等履行時,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,乙方得變更旅程,遊覽項目或
   
更換食宿、旅程,如果因此超過原訂費用時,不得向甲方收取,但因變更至節省支出經費
   
應將節省部份退還甲方。』因舞很明確的

 

三.  Q:甲旅客報名參加夏威夷旅遊,然而,在出發前一天,因原有航空公司超賣機位,改搭日亞航
 
班機,於日本轉機至夏威夷回程時,因甲旅客延後返台,因此必須在日本轉機,過境一夜。
 
故旅行社再三囑咐領隊,必須在夏威夷要交代導遊辦妥甲旅客日本簽證。然而日亞航人員告
 
知導遊,不必辦理日本簽證,因此導遊未替甲旅客至日本大使館辦理簽證,而領隊也並未進
 
一步查證,結果,到了日本,因無日本簽證,造成甲旅客被拒登機,甲旅客只好速與當地旅
 
行連絡,並另購隔日長榮直飛台北之班機返台。根據上述情形,領隊及導遊有何疏失?再者,
 
是導遊領隊的疏失,若甲旅客要求相關補賞,依據「旅遊契約第十三條」、「民法」哪些規定,
 
可獲補賞?試述之。

A:1.本案徵結是因導遊未替旅客至日本大使館辦理簽證,造成旅客自行付費購票之損失,就從
   
事旅遊業務人員之常識判斷至第三國家轉機過境,因辦理該國簽證。然此時領隊得知導遊
   
未半日簽,為與日本大使館近一步確認,確實是否免辦日簽,領隊與導遊難免疏失之處。

  2.此外依據旅遊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及民法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,
   
所生之損害,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。因此,旅行社必須負擔相關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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